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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設置及輔導辦法」制定國立本章程。

第二條  社名定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滔滔社(建工校區)(以下簡稱本 社)。

第三條  成立宗旨:

    一、增進語言表達能力。

    二、提高社員思考層次。

    三、增進邏輯推演、組織能力。

    四、研究演辯技巧。

第四條 本社社員資格:

    一、凡具有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在學學籍者。

    二、對演辯、語言有興趣者。

    三、繳交社費者。

第五條  社員守則:

社員凡違反下列規定,經社員大會投票表決通過後即喪失

社員資格:

    (一)具有破壞學校及社團名譽之事實。

    (二)具有違法行為或違反校規之事實。

    (三)具有違反本章程規定之事實。

    (四)具有傷害社員之事實。

    (五)社員因違反規定而喪失社員資格者,一年內無法再行入社程序。

    (六)凡喪失社員資格者,已繳交之社費不另行退還。

第六條 本社舉辦之社團活動性質如下:

     一、辯論比賽。

     二、講座。

     三、其他學術性活動。

 

 

 

第二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社員之權利:

    (一)凡本社社員皆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擔任本社幹部之權利。

    (二)凡本社社員皆可行使提案、發言及表決權。

    (三)參與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使用本社各項軟硬體設施。

第八條 社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履行社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維護社團名譽。

    (四)參與社員大會。

    (五)協助推動各項社團事務。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九條 本社最高權力單位為社員大會。

第十條 社長為社員大會當然主席。

第十一條 每學期期初徵收新社員,並由社長每學期召開一次期初社員大會報告本學期活動。

第十二條 每學年幹部改選得由社長召開社員大會為之。

第十三條 其他足以影響本社社員及本社利益之重大決策,社長得依情況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五條 本社幹部組織設社長、副社長、辯訓長、總務、秘書、美宣、公關、資訊、活動及器材等各組,各組設組長一名。得由社員共同提名,經社員大會投票後選出。

第十六條 本社設顧問一職。

                   

第五章 職務

第十七條 顧問

    一、社團幹部為顧問之提名人選。

    二、顧問職責為組織幹部諮詢社務及提供建議之對象。

    三、顧問任期為一學年,得連任乙次。

第十八條 社長

    一、凡參加本社活動之本社社員,有活動熱忱者,得經由社員大會選為社長。

    二、社長為本社實際負責人,賦予各組執掌應負之責任,並全權掌理全社事務對外代表本社。

    三、社長於當選後,得召開社員大會投票選出新任幹部群。

    四、社長代表本社出席各項對外會議及有關單位之事務接洽與協調。

    五、社長因故不能履行社長職務時,應由副社長代行社長職務。

    六、社長任期為一學年期滿後改選,得連任乙次。

第十九條 副社長

    一、凡參加本社活動之本社社員,有熱忱者,得經由社員大會選  為副社長。

    二、副社長職責為輔助社長處理社團活動細項。

    三、副社長任期為一學年期滿後改選,得連任乙次。

第二十條 辯訓長

    一、凡參加本社活動之本社社員,並對辯論熱忱者,得經由社員 大會選為辯訓。

    二、辯訓職責為增進社員的辯論技巧以及邏輯思考能力,負責規劃其相關事宜。

    三、辯訓任期為一學年期滿後改選,得連任乙次。

第二十一條 總務

    一、凡參加本社活動之本社社員,得經由社員大會選為總務。

    二、總務職責為處理本社之帳冊資料及申報各活動經費等財務相關事宜。

    三、總務任期為一學年期滿後改選,得連任乙次。

第二十二條 美宣

    一、凡參加本社活動之本社社員,得經由社員大會選為美宣。

    二、美宣職責為製作活動各類宣傳品等相關事宜。

    三、美宣任期為一學年期滿後改選,得連任乙次。

第二十三條 公關

    一、凡參加本社活動之本社社員,得經由社員大會選為公關。

    二、公關職責為本社舉辦和外校同性質社團聯誼以及友誼賽時,接洽其相關事宜。

    三、公關任期為一學年期滿後改選,得連任乙次。

第二十四條 資訊

    一、凡參加本社活動之本社社員,得經由社員大會選為資訊。

    二、資訊職責為活動攝影、整理和保留活動照片以及社團網站架設與管理等相關業務。

    三、資訊任期為一學年期滿後改選,得連任乙次。

第二十五條 器材

    一、凡參加本社活動之本社社員,得經由社員大會選為器材。

    二、器材職責為管理本社資產。

    三、器材任期為一學年期滿後改選,得連任乙次。

第二十六條 秘書

    一、凡參加本社活動之本社社員,得經由社員大會選為秘書。

    二、秘書職責為提醒社員開會、列印社課紀錄。

    三、秘書任期為一學年期滿後改選,得連任乙次。

第二十七條 活動

    一、凡參加本社活動之本社社員,得經由社員大會選為活動。

    二、活動職責為輔助社內舉辦各項活動。

    三、活動任期為一學年期滿後改選,得連任乙次。  

   

第六章 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八條 本社社長、副社長以及幹部群應於學校規定日期前舉行改選。

第二十九條 改選幹部得應由現任社長召開社員大會,出席社員人數應達全體社員人數之三分之二且投票票數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則當選之。

第三十條 凡參加本社活動之本社社員均有被提名為滔滔社社長候選人之資格。

第三十一條 副社長候選人得由新任社長推舉一人,全數社員推舉若干人。

第三十二條 幹部之罷免得召開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得罷免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社長召開社員大會,提出修改或新增之條例,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後表決,出席社員人數應達全體社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且投票票數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則通過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通過後,由社長頒佈實行,陳請課外活動組核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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